【補簽勞動合同符合意思自治原則嗎】補簽勞動合同不符合意思自治原則,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 應(yīng)當(dāng)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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