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26條內容是什么】《勞動法》第2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 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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