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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判離婚 。
第二、離婚起訴書中的起訴理由不充分 。
第三、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也無證據(jù)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判離婚 。
第四、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堅決要求離婚,法院不判離婚 。
第五、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法院不判離婚 。
第六、女方在懷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不判離婚 。
【法律依據(jù)】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法院不判離婚的情況有哪些】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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