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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1)不予受理 。法院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不予受理,該不予受理屬于程序性問題,故應當用裁定作出 。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
(3)駁回起訴 。
(4)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 。
(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
(8)中止或者終結執(zhí)行 。
(9)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 。
(10)不予執(zhí)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
【法律依據(jù)】
【民事訴訟法中適用裁定的有哪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guī)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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