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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 。代通知金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
【用人單位裁員一定要付代通知金嗎】因為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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