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試用期是用人單位用來考核員工是否符合工作要求的重要期間,而且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的成本較小 。因此,盡管試用期并非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但絕大部分用人單位都會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然而,員工被調(diào)整工作崗位能否重新約定試用期,員工離職后又回到原公司工作能否再行約定試用期等問題由于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導致實踐中的做法比較混亂 。
【試用期工作不滿意可以調(diào)崗嗎】2、不過,《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對這一法律漏洞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無論勞動關系建立或存續(xù)期間工作崗位調(diào)動,甚至是離職后再次回來工作的,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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