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實行兩稅法的原因】唐代初期,由于實行均田制 , 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每戶農(nóng)民有一塊土地 。憑借這些土地,可以承擔國家的租稅和徭役,并維持一家生計 。以“丁身為本”的租、庸、調(diào)制便是在這個基礎上實行的 。但是在唐朝建國以后 , 土地兼并便在逐步發(fā)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農(nóng)民增多 。租庸調(diào)制的維持已經(jīng)十分困難 。與此同時,按墾田面積征收的地稅和按貧富等級征收的戶稅逐漸重要起來,到天寶年間,戶稅錢達二百余萬貫,地稅粟谷達一千二百四十余萬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經(jīng)和租、調(diào)大約相等 。安史之亂以后,國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戶口及田畝籍帳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劇烈,加以軍費急需,賦稅制度非?;靵y 。階級矛盾十分尖銳 , 這就使得賦稅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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